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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讲师待遇?

162 2023-09-12 09:19 admin

一、高校讲师待遇?

年薪应该在15万到20万。高校讲师就是指的在高校担任老师的中级职称的老师。如果说待遇的话,各个学校不太一样,而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并不是一样的,学校待遇就一定高,但是对于年轻人来说,985 211对于个人的发展是非常好的,但是在普通的,不是双一流大学的老师,待遇也是很不错的。

二、高校讲师分几级?

讲师级别应该是职称的区分:教师系列:助教(初级) 、讲师(中级)、 副教授(副高)、 教授(正高);行政系列:实习研究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研究员(正高)。

三、企业培训如何邀请高校讲师?

邀请高校老师来企业进行培训是许多企业通常做的事情。高校老师通常 有较强的理念知识,在许多行业及专业知识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可以对企业的工作和业务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因此,可以将企业的实际和老师的理论相结合,这样对老师也是有一定的利益的,可以通过企业的培训不断提升高校老师的理念水平。

四、211高校讲师多少级?

211高校的讲师属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按照我国技术职称与专业技术岗等级的对应关系,全国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即初级职称对应专技岗的十三级至十一级,中级职称对应专技岗的十级至八级。因此,211高校的讲师,其级别是专技岗的十级至八级,与全国其他任何单位的中级职称没有任何差别。

五、2020江西高校讲师评定条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讲师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活动,教学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能运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技术服务并从事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或取得助教资格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助教资格5年以上。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助教资格4年以上者,如其期间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六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经批准免试外,需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每年授课60课时以上。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全过程地承担一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从事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从事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任职期间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在研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四、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前三)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三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前三)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前三)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比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竞赛奖(排名第一)。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三)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非经费自筹项目)。

(四)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三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比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参评副教授的起始条件,各评委会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优秀教学型副教授的具体评审条件和办法由各评委会自行制定。

二、本条件由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讲师职称待遇?

1、讲师职称和工程师是同档级,相当于行政科级待遇。

2、讲师是教育系列职称,所以在薪资待遇上要比普通教师高,如果是退休时,在计算退休金上也有一定体现。

七、请问浙江海洋大学讲师工资是多少呀?待遇怎么样?

裁判文书网上多搜搜比在网上随便看的更加震撼:

以下均转载自裁判文书网,原地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a947ac289474d6080e0adff017f2faa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902民初1924号

原告:浙江海洋大学,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立新,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海洋大学与被告鞠立新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海洋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补贴400000元、科研启动费643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为其缴纳的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82200元、职业年金3558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将被告作为普通博士人才引进。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2016年4月11日,原、被告补签了《人才引进协议书》,约定被告的服务期限为8年。该协议书的附件列明了被告的三年聘期考核任务。双方在该协议书中还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科研启动费100000元、购房补贴400000元,若聘期内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被告未能完成三年引进考核任务的,被告应全额返还购房补贴。2016年5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发放了400000元购房补贴。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250000元科研经费,包括64392元科研启动费。2018年10月11日,经所在学院考核,被告未完成三年聘期考核任务。2018年12月起,被告未再继续上班。2021年1月1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聘用合同,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原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完成三年聘期考核任务,依约应全额返还购房补贴,退还科研启动费。同时,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工作,无权享受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故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其应返还。2021年4月12日,原告就本案纠纷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鞠立新辩称,对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购房补贴400000元、科研启动费64392元,及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公积金82200元,职业年金35586元等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双方在《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约定,若聘用合同在聘期内解除,被告未完成三年引进任务考核的,应全额返还购房补贴。但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未进行特别提示说明,无效。且,被告认为,返还购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因未完成三年引进任务考核而被解除聘用合同,但本案聘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符合前述条件。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购房补贴。2.原告单位规定,服务期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告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且员工应返还科研启动费。但该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原告事先未进行特别提示说明,无效。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科研启动费。3.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公积金、职业年金系法定义务,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其到原告单位工作,事业编制,聘用期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其他事项详见《人才引进协议》。双方在《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前到原告处工作,服务期至少8年(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服务期内必须全职在原告处工作。被告在聘期内前三年必须完成引进考核任务,若未完成,原告可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科研启动费100000元、购房补贴400000元。购房补贴已包含来校安家费、服务期内的货币化住房补贴部分。购房补贴仅作为被告在原告服务期满后原告对被告的奖励,被告在原告处服务期满8年后,可全额享受。服务期未满8年不能享受购房补贴,也不能要求按实际服务期分年度享受购房补贴。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在聘期内解除(或终止)的,被告应向原告全额退还购房补贴。未能完成三年引进任务考核,解除聘用合同的,并向原告全额返还核发的购房补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分别向被告发放购房补贴200000元、200000元,并陆续以报销的形式向被告发放科研启动费64392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告所在的经济与管理学院认定其未完成三年聘期考核工作任务。2018年12月12日,原告召开了由校长主持的2018年度第5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2018)29号)。该会议纪要指出,2015年度引进人才“鞠立新博士考核不合格”“若离职或解除聘用合同,则一次性归还原享受的购房补贴4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原告人事处最终认定被告考核不合格。

2019年1月起,被告即未再到原告单位上班。自该月起,原告未再支付被告工资。但被告2018年12月的工资原告已发放,且被告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原告均为其缴纳,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其中住房公积金78912元,包括单位缴纳部分39456元、个人缴纳部分39456元。职业年金34286.40元,包括单位缴纳部分22857.60元、个人缴纳部分11428.80元。

2020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23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艇两次与被告电话协商终止人事关系相关事宜。2021年1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原告并向被告出具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但双方就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及2018年12月的工资等是否返还、返还金额未达成一致。2021年4月12日,原告就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的返还事宜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当日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就被告2018年12月的工资、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返还事宜,本院已在(2021)浙0902民初2709号案件中予以处理。

另,原告的《浙江海洋学院人才引进工作若干规定》(浙海院党发(2006)39号,原告系浙江海洋学院更名而来)第四条第2点规定,对未满服务期离校的员工,应按规定退还由学校提供的住房(或等额市场现价)或(购)住房补贴、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该规定附件1《浙江海洋学院引进人才住房及安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博士引进人才安家费基数为30000元。第四条第2点规定,未满服务期而离校的,应按未满服务年限占服务期的比例退还相应数额的安家费。该规定附件2《浙江海洋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4点规定,对于服务期未满,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引进人才,按未满服务年限占服务期的比例退还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人才引进协议书》(含附件三年引进考核任务、三级岗位聘期任务、二级岗位聘期任务)、《浙江海洋学院人才引进工作若干规定》(浙海院党发(2006)39号,含附件1《浙江海洋学院引进人才住房及安家费管理办法》、附件2《浙江海洋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管理办法》)、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项目明细账、引进人才服务期任务考核表、专题会议纪要、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参保证明、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及本院已生效的(2021浙09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约定,400000万元购房补贴仅作为原告对被告服务期满100月(2015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超过15天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的奖励,未满服务期解除聘用合同,应返还。现被告未完成三年聘期考核任务而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其实际服务期未满100个月,故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购房补贴。被告抗辩上述约定系格式条款,应无效。该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虽约定,未满服务期购房补贴全额返还。但根据约定,案涉购房补贴包含了被告服务期内的货币化住房补贴部分。即被告为取得购房补贴放弃了服务期内的货币化住房补贴,而货币化住房补贴系被告根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的权利。全额返还购房补贴相当于剥夺了被告取得聘期内货币化住房补贴的权利,该情形确定购房补贴返还金额时应予考虑。同时,被告服务期内实际工作至2018年12月,实际服务期39个月,全额返还购房补贴相当于将实际服务期清零,对被告不公平,该情形确定购房补贴返还金额时亦应考虑。因此,考虑以上两点,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补贴270000元。

原告的《浙江海洋学院人才引进工作若干规定》附件2《浙江海洋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4点规定,若未满服务期解除聘用合同,员工应按未满服务期占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科研启动费。被告抗辩上述规定系格式条款,应无效。该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满服务期与原告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原告有权按照前述规定要求其返还科研启动费。双方解除聘用的时间虽为2021年1月1日,但2019年、2020年全年被告实际并未为原告工作,故本院在计算科研启动费时将上述两年视为未满的服务期。同时,《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约定的科研启动费为100000元,故返还比例应以100000为基数计算。因此,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返还科研启动费25392元。

原、被告人事关系存续期间,两者均应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双方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缴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但原告为被告缴纳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39456元、职业年金11428.80元,系垫付,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2018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系其垫付,其无权要求返还。因此,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的住房公积金39456元、职业年金11428.8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合理金额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海洋大学返还购房补贴270000元、科研启动费25392元;

二、被告鞠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海洋大学返还垫付的住房公积金39456元、职业年金11428.8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海洋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琴琴

八、高校待遇解读?

一般来说,高校普通教师的薪酬由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两部分构成。

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奖金,这些收入通常指代“按事业单位统一标准发放”的那部分钱。初入高校工作的“青椒”、辅导员以及行政人员等教职工,拿到手的大都是工资性收入,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学科体系的高校略有差别,但也与当地的消费水平大致成正比。

而非工资性收入包括科研收入、评审费、稿费等等,随着年限积累和职称评定,这个类别的收入将逐渐成为决定你薪酬天花板的关键因素。

九、高校讲师评副教授的条件?

副教授的评选主要有以下三项条件:

1、任讲师 5 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任讲师 2 年以上,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教学成绩显著。

3、曾发表、出版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或教科书,或在教学、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其他较大贡献。

十、高校老讲师需要佛系吗?

佛讲究的是顺其自然,万事随缘。佛系本无好坏之分,讲的是一种生活的态度,但在具体语境中就有了不同的含义。比如我们说一个人与世无争的时候,可以说他很佛系,我觉得这是一种欣赏和称赞,表示这个人心态平和,对待生活中的是是非非很明智。

佛系老师非常随缘,对事情的结果不强求,遇见偏激的学生和事情也能以平常心相待,心态超乎寻常的好。管与不管是有原则的,需要老师本人根据事情的性质和学生的个性去迅速做出判断,既不能做天花板老师,也不能管得过于严格,引发意外事故,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