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电力公司招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工作目标和社会综合管理考核范围,保障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电网经营、供电、发电等电力企业组成,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拟订修改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国土规划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并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中补充完善。
第九条 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新(改、扩)建道路、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向市级供电企业通报,协助解决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通道问题;市级供电企业应当预先规划电源点建设,同步完善电力配套工程。
对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向市级供电企业咨询供电能力,并将所需变电设施用地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电力线路的敷设应当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武政规[2012]1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改、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建优先”的原则,由后建设者承担迁移、改造和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占地;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迁移或者修剪林木;
(三)搬离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易燃、易爆物品;
(四)拆除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线路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强行承揽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五)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确重要电力设施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采取技术防范、设备防范、人员防范等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四)明确巡线责任人、责任区域和责任时间,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协助各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按照城市绿化等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应当种植林木的,园林、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种植低矮乔木或者绿化灌木。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林木或者新种植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二)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三)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于爆破作业前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持下列资料,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
(二)已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程施工方案;
(三)作业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方案。
220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向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准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和个人承担。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跨越建筑物的,被跨越的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擅自增加高度,涉及违法建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
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并按照《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商务部门制定本市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类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制订本企业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设施突发事件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防汛排渍、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错峰、避峰、压减负荷等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等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坏赔付程序和用户投诉方式,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方式及流程。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足额缴纳电费。
电力企业用于结算电费的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更换,所需费用由电力企业承担。检验、更换计量装置应当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数据,不得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用户有权拒付电费。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对用户安全、合理、节约用电进行宣传和指导,并提供用电咨询等服务。发现电力用户受电设备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力用户,并指导其制订解决方案。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处理并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用户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电力企业实施中止供电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并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供电故障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
二、湖北省电力公司待遇怎么样呀
非常不错。本科生进入国家电网,在转正后年薪会保持在8~10万之间,如果是在一线发达城市,年薪应该在15万左右。
研究生进入国家电网转正以后的工资保持在15~20万之间。
三、湖北省电力公司待遇怎么样啊
湖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待遇不错,福利待遇方面:环境好、年终奖、周末双休、有保险、朝九晚五、美女多、话补、高提成、年假、旅游、工作餐。
既然条件好,那么就需要招聘人员是专科及以上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熟练运用CAD制图软件,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及分析能力、沟能能力,爱岗敬业、工作细致、具备较强的团防协作精神和良好的人格修养、职业道德。
如果招聘人员有相关变电站施工经验者,那绝对优先录用。
四、湖北省电力公司有多少员工
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 亿元,经营区域覆盖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中文全称:国家电网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国网公司 英文全称: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 China 英文简称:State Grid 英文缩写:SG。 2008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1500亿元,资产总额12141亿元,资产负债率60.43%。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位居《财富》杂志2006年全球500强企业第32名。2007年位居《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第29名;2008年位居《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第24名;200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第15名。 具体如下:排名 中文常用名称 总部所在地 主要业务 营业收入百万美元 24 国家电网 中国北京 公用事业 132,885 另外,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排名 名次 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万元) 2 国家电网公司 101,073,254 国家电网公司目前共拥有150.8万。 管理5家区域电网公司,24家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天津电力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山西电力公司、山东电力公司 华中电网公司:湖北电力公司、湖南电力公司、江西电力公司、河南电力公司、四川电力公司、重庆电力公司 华东电网公司:上海电力公司、江苏电力公司、浙江电力公司、安徽电力公司、福建电力公司 西北电网公司:陕西电力公司、甘肃电力公司、宁夏电力公司、青海电力公司、新疆电力公司、西藏电力公司 东北电网公司:辽宁电力公司、吉林电力公司、黑龙江电力公司 管理5家科研单位、多家直属单位及控股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国网武汉高压研究院、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中兴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高级培训中心、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电信息中心、国电通信中心、国家电网报社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国网深圳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全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 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的网间协调问题,实现安全、优质、高效运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指导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主要经营业务 依法经营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 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 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从事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等业务。 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五、湖北省电力公司工资待遇
工种不同,待遇不一样的,一般年薪6万左右。
湖北农电工工作地点是县城里的乡镇,工作内容是抄表工,电表采集维护,电工杂活,工作不累,没什么压力,工资不同地方略有差别,最低的3千左右,高的4千多点,平均是一个月4千,可以参考。
六、湖北省电力公司待遇如何
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是一家 国有独资的大型电力设备、化工设备制造及商贸企业。企业前身是既济水电公司大王庙电厂,始建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现有员工600余人。生产基地位于硚口经济发展区,占地28000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电气产品、热交换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
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主要变压器制造、销售;高低压电力成套控制设备、开关设备及元器件的制造、销售和维修;电力仪器仪表、电缆管线、塑料原料及制品、机械设备及冷、热交换设备制造、销售;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有效期至2016年1月9日);第三类低、中压容器(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3日);废旧电力物资处置,进出口货物;广告制作及发布;管道机械零部件加工。
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工资待遇,根据网友分享统计(截止2016年),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平均工资为3800元/月,其中50%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3000-4000元/月,50%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4000-5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