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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退休金待遇的农村退伍兵还可以领取每月10元的补助?

108 2023-04-12 13:18 admin

有退休金待遇的农村退伍兵还可以领取每月10元的补助?

不可以,不包括参加社保和享受退休金的老复员兵。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自2014年10月起,涨到每人每月发给15元。自2015年10月起,涨到每人每月发给20元。

不能,因为退休金属于国家对你退休后生活的一种补用于基本满足你的基本生活,退伍兵每月10元同样是国家给予的照顾,但两者不能同得,你有权利选择最高的最适合自己的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但不能同时领取,否则相关部门将会停发,甚至追回你的所得!

复员军人有什么待遇

(一)何为复员退伍军人?

复员退休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游则烂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人员。

(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何种待遇?

在乡复员军盯漏人符合孤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我省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照顾?

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四)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鲁民优[1989]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五)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服兵役前系非农业户口,退役后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神漏。

1.在乡复员军人享受何团友种待遇?在乡复塌袭槐员军人符合孤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禅陪目前,我省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照顾?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在处理复员退伍战士的工资待遇问题时,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复工复职的复员退伍战士,应尽量安排他们回原单位工作,如果重新评定的工资低于其入伍前的工资(标准工资),应执行入伍前的原工资。并且在他们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也应发给工资。不是复工复职的,一般是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发给半月工资。

2.服役不满二年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分配当学徒、熟练工的,采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抵算学徒期限或熟练期限的办法,执行其应执行的学徒生活待遇或熟练期的生活待遇,并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服现役满两年以上的中途退伍战士,分配工作后,可按第三年学徒生活待遇或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转正、定级。

3.复员退伍战士回乡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的评定,一般与回城镇的同等对待。

4.关于复员义务兵与退伍志愿兵的工资待遇问题,过去的规定二者有区别,现行规定没有区别。现在确定孙升他们的工资遵循同一原则,都是根据其军龄长短,按照不低于同岗位(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等级予以确定。从概念上讲,冲凯物二者的区别是:目前的义务兵按兵役法义务服兵役的战士;志愿兵则是按兵役法规定服役5年以后,志愿留在部队再服一段兵役的战士。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一般较长,为了照顾他们的生活,部队发给一定的工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散液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津贴

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士官工资

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2160余元,一年共25920余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2800余元,一碰桐年共33600余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3600余元,一年共43200余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4400余元,一年共52800余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县级民政府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若按2013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计算,我省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4500―13500元/人/年,两年共9000―27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可达3500―11000元/人/年,两年共7000―22000元。

一次性退役金

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皮吵哗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1]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燃行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